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Bureau de l'Économie et du Commerce de l'Ambassad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en République França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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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联合情况说明

在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的特殊背景下,中国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和法国经济、财政和振兴部长布鲁诺·勒梅尔于2021年12月13日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共同主持了第八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两国高级官员出席了会议。为创新深化中法经济财金合作,双方就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双边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合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话期间,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国际和多边事务

  1.双方就疫情对全球发展,特别是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表达关切,决心尽快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并加强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为此,双方重申承诺帮助解决中低收入国家新冠肺炎防控工具短缺的瓶颈问题,以确保获得安全、公平、透明、可负担的新冠肺炎疫苗、治疗方法和诊断工具。双方重申支持“全球合作加速开发、生产、公平获取新冠肺炎防控新工具倡议”(ACT-A)所有支柱,包括“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将继续提升其有效性。双方将持续推动经济复苏,避免过早退出支持措施,保持金融稳定和长期财政可持续性,防范下行风险和负面溢出效应。双方将共同努力,并与国际伙伴一道,监测并应对供应链中断、通胀压力等影响两国经济的全球性挑战。

  2.双方共同支持二十国集团(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在改善全球经济治理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共同推进G20塑造全球经济治理,使G20在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协调、贸易投资、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维护全球供应链产业链稳定顺畅、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国际金融架构、可持续金融、数字经济、反腐败和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取得持续进展。

  3.双方欢迎彼此为二十国集团缓债倡议(DSSI)做出的贡献,这一倡议亦经巴黎俱乐部同意,并将继续致力于对所有正式提出缓债申请的符合资格的国家全面透明落实缓债倡议。双方重申将进一步努力,以及时、有序、协调的方式应对《缓债倡议后续债务处理共同框架》下相关债务处理申请,包括通过在参与债务处理的双边官方债权人间分享必要信息。这些强化措施将给予债务国更多确定性,并有助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多边开发银行迅速提供资金支持。双方忆及《共同框架》所述多边开发银行在债务脆弱性方面即将开展的工作。双方鼓励IMF和多边开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继续支持落实《共同框架》,并为每个提出债务处理申请的债务国及时提供金融状况评估。此外,双方欢迎G20和巴黎俱乐部债权人同意的、在《共同框架》下正在进行的第一批债务处理个案密切协调。双方强调加强这一合作的重要性,以增进对主权债务问题的共同认识,例如债务数据质量和一致性、包括私人债权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以可比方式进行债务处理等的重要性。双方重申巴黎俱乐部作为双边官方债务重组的主要国际论坛的作用,支持巴黎俱乐部在主权债务问题方面的工作,中方愿意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包括研究个案参与巴黎俱乐部债务重组合作问题。

  4.双方承诺支持一个强有力的、以份额为基础的、资源充足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全球金融安全网中发挥核心作用。双方还将继续致力于评估份额的充足性,并将在第16次份额总审查下继续IMF治理改革进程。双方欢迎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新一轮6500亿美元特别提款权(SDR)普遍增发,并在全球范围为需求最紧迫的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的自愿资金援助。双方致力于落实G20共识,将新分配的特别提款权用于扩大“减贫与增长信托(PRGT)”,并建立“韧性和可持续性信托(RST)”。

  5.双方坚定支持以WTO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非歧视性、开放、透明、包容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包括进口替代政策。双方承诺保持市场开放,确保公平竞争、提升法律确定性,以形成良好营商环境。双方将在中欧世贸组织改革联合工作组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以推进世贸组织规则和运行的必要改革,包括恢复争端解决机制的全面运行。双方愿探讨贸易与健康、贸易与环境、投资便利化、电子商务、产业补贴和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规则等议题。

  6.双方都支持一个开放、非歧视性和透明的公共采购环境。中方重申尽快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的意愿,并将继续在加入GPA方面做出努力。法方鼓励中方尽快加入GPA。

  7.双方将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支持中欧在共同关心的领域开展对话。双方重申改善开放、非歧视、透明和可预期环境,以促进可持续投资。

  8.双方承诺落实两国元首于2019年11月达成的《中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气候变化北京倡议》中的共识。双方重申加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坚定承诺,在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指导下,考虑不同国情,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双方欢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会议上宣布的新承诺,特别是关于森林和土地利用的领导人宣言。法国重申其承诺到2050年对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气候中性。中国将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方将推动使用适当的碳定价机制和激励措施以促进上述目标实现。双方将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并承诺逐步取消对低效化石燃料的补贴。双方注意到发达国家2020年前每年动员1000亿美元气候资金目标尚未落实。双方敦促发达国家在有意义的减缓行动和实施的透明度框架内,加大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的支持力度,延续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现有义务,并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持续提供支持。双方承诺提升本国减缓和适应政策的透明度。双方敦促发达国家完全、尽快落实并到2025年延续1000亿美元气候资金目标。双方赞赏《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第一阶段会议成果,为后续“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磋商拉开序幕。双方将共同促进最高级别政治领导人积极参与《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倡导生物多样性,以制定并通过一个兼具雄心和实际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双方呼吁所有利益攸关方共同努力,确定里程碑,以便到2030年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曲线。

  9.双方将继续鼓励绿色气候基金(GCF)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和实现减缓与适应之间的平衡,促进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向低排放与气候适应型发展路径的范式转变。双方支持公约对于敦促绿色气候基金董事会优先缩小政策差距的指导意见。双方认可全球环境基金(GEF)30年来在支持发展中国家和促进环境保护方面的实践,并鼓励其作为相关公约的资金机制产生环境协同效益。双方期待全球环境基金实现强劲的第8期增资,以继续支持发展中国家实施相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包括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实施。

  10.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包括世界银行(WB)、亚洲开发银行(ADB)、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在内的多边开发银行的合作,共同支持它们帮助客户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双方认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2020年股权审议的结论报告,并期待2025年下一轮股权审议。双方期待国际开发协会(IDA)实现富有雄心的第20期增资。

  二、在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上的双边合作

  11.双方再次确认需落实2019年11月两国达成的路线图。

  双方同意持续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低碳转型、循环经济、水、空气和土壤污染治理领域合作,在环境合作领域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12.双方支持中国和欧盟为促进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同欧盟欧亚互联互通战略等互联互通倡议对接所做的工作。双方重申支持促进中欧高质量互联互通和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的发展,利用国际标准、准则和良好经济治理原则,同时忆及双方在G20框架下关于可持续融资和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的合作。

  13.中法双方承诺为农食产品出口商提供非歧视的市场准入。

  14.双方将共同维护公平、非歧视的市场环境,鼓励各国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安全原则参与5G网络的建设。

  15.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在双边和欧盟框架内的合作,促进中法地理标志的互惠保护。在勃艮第葡萄酒行业协会提交前两项勃艮第葡萄酒产区修改后的申请材料以及82项勃艮第葡萄酒产区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双方欢迎作为试点继续开展工作,旨在使其在华获得认定和保护。

  16.根据2019年11月15日在南昌举行的中法农业和食品合作混委会决定,法方承诺支持中国加入总部位于法国的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法方将与欧盟协作,按照OIV程序推动快速加入该组织。

  17.在农业合作方面,双方重申将在2018年1月9日签署的联合声明框架下深化农业合作,尤其是在2018年11月4日签署的协议框架内深化农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合作,管理委员会应根据该协议确定项目内容。双方重视农业合作社组织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愿意分享在加强农业合作社建设方面的支持政策、管理经验等相关信息。双方同意在中法农业和食品合作混委会框架下加强农业科技合作。双方将在农业生态、土壤固碳与土壤健康、小麦育种和植物保护等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联合推进一批现代农业合作项目。双方认识到联合实验室等相关平台对今后合作的重要性,并将继续支持两国国家级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与法国国家农业研究院)在此框架下深化合作。

  18.双方承诺共同执行中国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第249号令,不会对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过度限制,不干扰正常贸易往来。

  19.(1)双方重申致力于支持和平利用核能,并确保核安全、核安保和核不扩散的高标准。双方愿完成正在进行的在中国建设乏燃料后处理/再循环工厂商业合同与国际文书有关谈判以深化双边核伙伴关系。

  (2)双方将在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与法国原子能与替代能源委员会签署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议定书框架下,继续深化两国核科技研发合作。双方期待在2022年将和平利用核能合作议定书再延期三年。

  20.(1)双方高度重视核安全。双方欢迎2021年夏季中国广核集团与法国电力公司在行业层面开展的成功合作,就两国企业合资的台山核电厂1号机组燃料棒不密封的原因进行分析。双方将继续在互信基础上鼓励透明的沟通合作,以确保台山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2)双方欢迎欣克利角核电(HPC)项目在新冠疫情形势下表现出的韧性,并认可塞斯维尔(SZC)2台新的EPR机组取得的积极进展。双方欢迎与布拉德韦尔(BRB)项目相关的华龙一号通用设计审查(GDA)取得的新进展。

  (3)双方将在民用核能应用场景及未来趋势方面保持交流。

  21.双方高度重视在航空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愿加强这一关系。双方支持空客公司与中方伙伴积极开展工业及购机合作。双方鼓励增进空中交通管理领域的双边合作,以吸收空中交通的增长、提升航空安全、改善航班正常率及航空公司碳足迹。

  22.双方同意继续致力于推动在天文(中法天文卫星),空间探索(嫦娥六号,地外样品研究,天问一号),对地观测(多普勒无线电定轨定位系统、空间气候观测平台)以及其它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探讨在地球同步静止轨道高通量通信卫星和低轨道卫星星座合作的可能,并就国际月球科研站和用于环境气候监测的卫星任务保持交流。

  23.双方同意继续促进各自金融管理机构之间,包括在可持续金融的合作。两国将按照二十国集团(G20)所做的承诺,根据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继续积极推动可持续金融,将其作为促进向更可持续经济转型的关键手段。双方都是央行和监管机构绿色金融合作网络(NGFS)的创始成员,并积极致力于此。双方认识到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在促进绿色和可持续金融方面的作用。双方将继续加强机构合作,以支持可持续金融和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双方同意加强合作以建立分类标准之间的桥梁,避免市场分割和“洗绿”行为。双方将继续通过包括二十国集团(G20)等多边平台开展绿色金融合作。

  24.双方继续致力于互惠互利、公平竞争和透明的原则,促进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发展。双方同意继续在银行和金融市场领域进行合作。中方欢迎合格的法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多种渠道增加持有人民币资产。中方愿意与法方就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投资和发行问题保持沟通,并愿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法方欢迎中国对外国公司开放金融市场,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在华设立合资或者全资证券公司,并在过去一年为1家法资银行完成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备案。

  25.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AMF)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重申在其参与的国际机构内及在双边基础上开展合作的承诺。在先前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同意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市场融资、资产管理、金融服务创新、投资者保护、打击市场滥用以及调查领域的跨境合作等领域开展对话。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进一步分享绿色、气候和可持续金融领域的经验,并讨论各自的方法。

  26.双方欢迎有关机构与法国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之间建立的富有成效的关系。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法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注册为外商独资或合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法资管理人将其独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转换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法方期待中方继续向合格的法国机构发放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许可证。

  27.双方同意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和机制进一步加强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的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包括线上线下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双方都承诺保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不论权利持有人的国籍,并确保非歧视性地通过行政或司法执行机制获得保护。双方将继续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国工业产权局之间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协议开展磋商,并争取在2022年签署,双方将组织第33次中法知识产权混委会会议,分享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最佳实践。

  28.双方致力于促进化妆品行业贸易便利化,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尽最大努力营造有序、公平的营商环境。

  29.双方认识到富有韧性的包括原材料在内的国际供应链的重要性,同意维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顺畅。

  30.双方同意继续加强中国财政部和法国开发署的双边贷款合作,在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积极开展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项目建设。

  31.(1)中方欢迎法国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

  (2)法方欢迎企业与中国银联(China UnionPay)就开通银联卡受理开展合作。

  32.双方继续加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交流,多种渠道开展反洗钱监管合作,包括推动反洗钱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文本内容尽快达成一致并完成签署,继续保持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方面金融情报和交换合作。

  33.双方愿进一步加强场外市场交易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包括就中欧中央对手方问题开展对话。

  34.双方愿就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相关问题交换意见并开展合作。

  附录:成果清单

  1.双方相互承认对方非洲猪瘟(ASF)区域化管理防控体系,欢迎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协议的签署及其生效。

  2.双方愿深化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合作,在内蒙古肉牛产业、宁夏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先行先试,探索江西生猪产业合作潜力。

  3.双方忆及,加强中法间空中互联互通是促进和发展双边经济的关键。双方认为,1966年中法航空服务协定仍是为指定空运企业提供平等和公平机会的有效框架。双方同意在双边框架的范围内进一步探讨中法间国际航班,包括至北京直航的有序、逐步恢复。双方鼓励各自民用航空当局保持密切沟通,并于2022年适时尽早召开新一轮双边航空会谈。

  4.双方同意加强相互合作,呼吁相关机构尽可能早地完成ATR 42-600飞机和空客H175直升机项目适航认可。双方同意加强相互合作,尽最大努力推动达索猎鹰8X公务机项目。双方呼吁加强赛峰直升机发动机公司Aneto发动机和中航工业AC352直升机的合作。

  5.双方欢迎中法第三方市场合作第四轮示范项目清单将于近日签署,将共同积极支持实施清单示范项目。双方赞赏中法在达喀尔汉纳湾污水处理项目合作中取得的积极进展,即将签署的贷款协议将标志该项目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6.双方赞赏中法工业合作执行平台为11月26日正式提交的第三批中法工业合作示范项目的落地和推广提供的支持。双方欢迎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和法国未来工业联盟继续推动企业和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合作示范项目。

  7.双方将落实中法科技合作联委会第14届会议达成的共识。

  8.双方欢迎一家符合条件的法国银行更多参与在华消费金融市场,愿为此家法国银行及其中国的银行合作伙伴收购一家现有的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便利。

  9.中方将在2022年上半年举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评价中,根据相关程序和标准,积极考虑一家有参评资格的法国银行承销商资格的申请。

  10.双方愿就法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市场进行进一步合作。双方完全支持合格的法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全资证券公司。中方欢迎法国银行下设的法国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的子公司设立合资理财公司,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提交申请。

  11.法方欢迎中方豁免在华外资银行对母行集团内同业客户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比例要求。基于互惠原则,法方欢迎中资银行提出豁免欧元业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申请。按照法国法律框架条款,法方将积极考虑相关申请并提供便利。

  12.双方将共同支持交易所间关于加强跨境产品和业务的合作。

  13.中方欢迎法国履行对肉类企业进行监管和推荐的承诺,将及时向符合中国食品卫生法规要求的企业颁发出口许可证。

  14.双方欢迎在婴幼儿乳粉领域开展的工作,并致力于在2023年2月22日之前在配方注册方面取得进展,如条件允许则目的在于实现这些目标,以便符合中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要求的法国公司可以保持出口。

  15.双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海关与间接税总署关于在新冠疫情下加强供应链互联互通合作的联合声明》推动两国海关合作。双方将在《中欧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CCMAA)和《中欧海关合作战略框架(2021-2024)》的指导下加强贸易安全与便利化合作。

  16.双方鼓励由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法国欧瑞泽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的中法合作基金在跨境投资平台建设中发挥推动作用。

  17.双方正在积极准备签署浙江开化钱江源头保护与美丽城镇互促发展示范项目、湖北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什湖生态治理项目以及云南腾冲市大盈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示范项目的贷款协定(法国开发署董事会将于12月16日批准)。

  18.双方支持两国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合作,在遵守双方信用评级监管制度规则的情况下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并就信用评级理念、技术和方法交换意见。

  19.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与双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审计监管交流合作,尽快完成审计监管合作备忘录商签工作,为跨境债券发行、深化财金务实合作提供便利。

20.法方欢迎中方邀请法国担任2022年在中国海南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主宾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