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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竞争政策执法管理新体制
2009-08-05 23:44  文章来源:驻法国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内容摘要

本文对法国的竞争政策执法机构改革作了介绍,并详细介绍了法国新成立的竞争管理总局的职能及机构设置。法国政府重视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保护产业利益,组建竞争管理总局是法国促进经济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并赋予了其独立、单一窗口的性质,保证其处理竞争领域案件的专权,对我相关机构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2009年伊始,经过一年左右时间的酝酿和改革,法国竞争管理总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法国竞争政策的执法管理新体制开始运行。新的竞争管理总局整合了原法国竞争委员会和法国经济部竞争总司的分列职能,合二为一。法国经济部部长拉嘉德女士表示,竞争管理总局的成立是法国市场竞争监管领域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为法国自由竞争的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 法国竞争政策执法体制改革

(一)旧的执法体制

1986121,法国《关于竞争和自由定价》法令开始实施,对于不正当竞争、企业合并、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其他禁止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该法令是法国竞争法的雏形,打破了以前产品和服务都是由政府定价的机制,重申了价格的自由。该法令第一条规定:价格通过竞争自由形成。自此,价格由市场主体根据成本和市场发展来自行确定。但是政府仍然保有在竞争因经济结构或市场行情的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进行干预的权力。该法令于20009月并入商法典内。

2009年之前,法国负责竞争执法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法国经济工业就业部下属的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负责案件受理及审查;另外一个是法国竞争委员会,负责依据审查结果进行裁决。

(二)竞争执法体制改革

2007年法国萨科齐总统就职后,决心着力进行一系列经济改革,促进法国经济焕发新的活力向前发展。经济学家阿塔利被责成组成专门研究小组,于20081月形成《阿塔利报告》,其中一项研究成果即提议组建单一的竞争和反垄断管理机构,其目的和宗旨仍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其运作效率及与各部门协调能力。

20088月,法国《经济现代化法》被通过,对竞争主管机构和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新的管理体制获得法津基础。同年1113日,法国开始依据《经济现代化法》组建竞争管理总局。2009114,原竞争委员会主席布鲁诺·拉塞尔由法国经济部部长拉嘉德提名,被任命为首任竞争管理总局主席。228,总局另16位成员被任命。32,总局领导层召开全体会议,标志着法国竞争管理总局正式开始运作。

二、 法国竞争管理总局(Autorité de la Cocurrence)的职能特点

(一)执法独立

竞争管理总局是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国家的名义处理竞争领域事务,但不隶属于政府系统。其主席及裁决团体由经济部长提名、总统任命,但不受经济部长管辖。其独立地位与法院相似。

(二)单一窗口

法国竞争管理总局主要是以原竞争委员会为基础而组建,纳入了原经济部竞争总司的审查职能,成为该领域的单一窗口,提供一揽子服务。这个改革为消费者、企业或社会团体带来了便利,改变了以往案件不明确向谁投诉的局面[1]。竞争管理总局可以受理企业、经济部长、地方团体、职业机构或工会组织、消费者保护机构、农会、工商会及行业协会等提交的案件,也可以主动发起案件审查。

(三)权力加强

竞争管理总局合并了原两个部门的权力,从而整合了对竞争领域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决、后续跟踪等全权职能。同时,也加大了处罚的可能性和力度,主要有:

-- 如果企业不服从传唤或不按传唤时间到达,将被课以强制性逾期罚款(最高为自迟到之日起每日处罚平均日营业额的5%

-- 如果企业阻碍调查或预审,将被课以罚金(最高为最近三年内全球营业额最高年份的1%

-- 市、镇长有权指出零售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罚款行为不足以达到惩罚效果,将使用结构性补救措施(如削减企业的商场面积)

三、 法国竞争管理总局的机构设置及裁决程序

(一)裁决团体

竞争管理总局裁决团体仍以委员会形式,由17位成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成员12人,裁决团体成员任期为5年。裁决团体成员的背景各不相同,覆盖面较广,分别为国家顾问、最高法院或审计法院律师、大学教授、行业协会主席以及企业的董事。详见下表:

法国竞争管理总局裁决团体成员表

姓名

职业

Bruno LASSERRE

主席,国家事务参事

Françoise AUBERT

副主席,最高法院荣誉顾问

Anne PERROT

副主席,巴黎一大经济和科学教授

Elisabeth FLÜRY-HERARD

副主席,前高级视听委员会成员

Patrick SPILLIAERT

副主席,审计法院律师

Reine-Claude MADER-SAUSSAYE

成员,消费、住房和生活环境联合会主席

Pierrette PINOT

成员,最高法院律师

Emmanuel COMBE

成员,巴黎一大经济和科学教授

Carol XUEREF

成员,依视路集团法律部经理

Jean-Bertrand BRUMMEN

成员,南戴尔商事法庭主席

Yves BRISSY

成员,巴黎律师公会律师

Pierre GODE

成员,路威酩轩集团董事

Jeqn-Vincent BOUSSIQUET

成员,全国工场手工业者协会主席

Laurence IDOT

成员,巴黎二大法律教授

Noël DIRICQ

成员,审计法院首席律师

Thierry TUOT

成员,国家事务参事

Denis PAYRE

成员,KIALA集团董事代表

(二)审查部门

竞争管理总局将原属经济部竞争总司的审查职能和原属竞争委员会的综合汇报职能合二为一,形成单一的审查和汇报部门,由总汇报人负责,下设处理竞争、调查、集中、经济等专门领域处室。

职能合并完成后,竞争管理总局将拥有90位左右的审查员。

(三)其他部门

竞争管理总局还设有主席办公室,负责国际多边和双边联系事务;法律部,负责法律和经济事务;后勤部,负责人事与服务事务。

(四)裁决程序

立案后,一般由裁决团体内几位成员组成审查和裁决领导小组,经过审查程序后由总汇报人向裁决团体作汇报,案件的裁决一般由裁决团体全会做出(全会不必所有成员参加)。

裁决小组实行避嫌制,如涉案企业与裁决团体成员有利益关系,则该成员不得进入裁决小组。

四、 法国竞争执法领域各部门协调及国际合作

(一)竞争执法领域的各部门协调

经过改革,法国废除了原经济部和竞争委员会两部门审查制度,新组建的法国竞争管理总局对案件拥有独立、单一和集中的裁决权。与此同时,法国经济部长仍保留了重要的执法权,当基于国家经济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考虑,如经济安全、产业发展、企业竞争力和稳定就业等目的时,经济部长有权要求竞争管理总局介入或亲自介入审查、有权对竞争管理总局做出的裁决提出异议。此外,当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战略发展时,案件的裁决还可能最高交由国务会议(总统本人主持)讨论决定。

(二)国际合作

作为欧盟成员国,法国的法律存在适用法律的双轨制,除本国法律外,欧盟竞争政策领域法令亦在法国适用,根据所有欧盟成员国法院普遍遵循的“欧盟法令优先于国内法”原则,以上两类法律规范不会产生冲突,法国将首先加强与欧盟总部及各成员国在政策与执法领域合作及协调,竞争法也是欧盟推进盟内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形势下,跨国跨地区的企业合并案例呈快速增多趋势,涉及欧盟盟内竞争领域案件由欧委会竞争总司处理,法国竞争管理总局的权限只负责对本国企业间涉及竞争领域的案件处理,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执法经验交流。

(朱剑逸)



[1] 法国经济部竞争总司仍保留了一部分“微小案件”的受理与审查权,即对地区性的、省内的竞争领域案件(单家企业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多家企业合计营业额不超过1亿欧元)仍有受理权。但截至目前尚未处理过此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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