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反垄断管理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
|
| 2007-12-05 00:46 文章来源:驻法国使馆经商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作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法国的政府机构对市场更多地是起到一个宏观调控指导的作用。但由于二战后国有化运动,法国的国有企业势力强大,在较多领域占据了垄断地位。1986年以前,法国实行价格管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是固定的,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取消这种价格的“冻结”。1986年《价格和竞争自由法令》的颁布打破了这一原则,重申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该法令于2000年载入法国《商法典》。
为了更好地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管理,防止垄断的产生,法国两个相关的职能部门——竞争委员会与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展开了密切合作,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提高了反垄断工作的管理效率。
一、竞争委员会与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
1. 竞争委员会
竞争委员会于《价格和竞争自由法令》颁布的1986年成立。它不仅继承了其历次前身变迁沿袭下来的职能,最重要的是,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权从经济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转移到了竞争委员会,竞争委员会从单纯的咨询建议机构演变成了掌握实际权力的机构。同时,竞争委员会还保留了其咨询职能,政府、议会、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经济部长都可就有关垄断方面的事宜向其提出咨询,在部分情况下,这种咨询还是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竞争委员会为独立机构,具有命令权、经济处罚权、接受承诺权和宽大处理权,主要职能是确保运营商的定价自由、进入市场自由,同时确保相关公司不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其决议机构为17名委员(含1名主任委员与3名副主任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均由经济部长提名,并以政令的形式任命,除非出现法律规定情况否则不可撤职。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没有任职期限限制。其他委员任期为6年,分别为:4名最高行政法院、审计法院、最高法院或其他的行政司法部门的现任或卸任成员,4名在经济、竞争和消费领域有着相当资历的权威人士,5名在生产、零售、手工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方面正从事或有长期从业经验人士。商法典规定任何委员都不得涉入他有利益或代表了某利益方的事件中去,因此所有成员都需向主任委员汇报其持有或曾持有的利益,以及他们在某经济活动中的角色。竞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机构组成、运行机制确保了其效率和独立性。
竞争委员会的处罚权力是通过其对案件的判决来体现的,作出决议的机构可为3种形式的组成:委员会全体、分庭或常务委员会。(1)全体审理时需有至少8名委员参加才为有效。(2)17名委员交叉组成5个分庭,分庭长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这5个分庭没有具体分管行业等的分工划分,可参与各种审理,以分庭为单位进行审理案件时参加委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3)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参加委员也不得少于3人。多数情况下审理单位是分庭。
竞争委员会内部主要设有预审部门(1名总报告员、3名总报告员助理,41名报告员、法律部和经济部)和其他支持部门,主要为委员们审理案件提供材料准备等工作。
截至2006年底,竞争委员会工作人员中预审与诉讼部人员占51%,为报告员服务的秘书占10%,管理层占8%,其他后勤、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占31%。当年预算为1140万欧元,其中890万为人员费用,250万为机构运行费用。
经济财政就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长和该司的几位处长也根据政令成为政府驻竞争委员会的专员。
2. 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
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为法国经济财政就业部下属部门,其三大核心任务之一即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调控。
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既有设在巴黎的中央机构,也有23个大区级派驻机构,再往下设有101个省级分支,工作人员共计近4000人,如此众多的人员构建了遍及全国的调查署网络,根据法律授权,他们可以收集到所需要的税务等各方面详尽资料。在巴黎总司下共设与竞争事务有关的三个办公室:B1办公室主管垄断行为,B2办公室主管限制竞争行为与法律事务,B3办公室主管集中与援助事务。
二、自2005年以来在合作框架下的进展
在法国,竞争委员会与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同为对垄断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官方机构,根据2005年1月28日签署的《合作纲领》,他们有着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在竞争委员会报告员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调查员的关系、调查时限、预审时限、培训、宽大处理程序以及双方在欧洲竞争事务管理机构网内的关系等方面都作了书面形式的约定,以提高维护公共经济秩序的效率。
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的职能是:通过它遍布在全国的调查稽查分支部门发现限制或规避竞争的行为,并将材料报告提交给竞争委员会请求审理。而竞争委员会则对案件进行预审、定性、对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同时,竞争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请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展开调查。
通过这一定义,一个普通案件所经过的程序是:先由利益受损方、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部门中的一方或多方向竞争委员会提出申诉,竞争委员会向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发出调查指令,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的调查员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员搜集到的材料,竞争委员会的报告员形成预审文件,竞争委员会的委员据此进行判决。
1. 报告员和调查员的关系
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应竞争委员会的要求而完成的调查中,共有三个时间段:开始、进行与结束。
第一步:请求调查
当报告员认为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有必要介入调查的时候,他通过电子文本方式向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全国调查署和B1办公室提交一份请求调查计划,并收集反馈回来的意见和改动要求。
在被指定处理案件起两个月内(包含与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的预先讨论时间),报告员取得总报告员对请求调查计划的书面同意。
调查员人选确定后,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向竞争委员会通报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二步:调查展开
调查开始前,调查员与报告员先行联系,以商定调查的方式和优先重点。在调查员被派到全国调查署或者跨大区调查队巴黎分队时,报告员和调查员之间要进行一次会谈。
根据商法典的规定,报告员必须知悉调查的进展,也就是说报告员和调查员可以随时查询调查状态。
在调查过程中,如果调查员认为违法行为成立的可能性有所变化,他就会写一份简略的报告,根据情况建议相应缩小或扩大调查范围。
如果调查员的报告结论是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总报告员以信件方式向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备案,以此结束调查。所有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文件材料都从调查员转向报告员。
第三步:调查报告
调查末期,(在有证据证明被调查方有明显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调查员和报告员就收集到的材料写出一份总结报告。他们可以就一些细节开展补充调查。起草调查报告前,调查员和报告员就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讨论,尤其是大纲的确立,材料是进正文还是附录的选择,以及要将哪些材料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考虑而划为保密级别。
调查报告一旦完成,就在最短时间内送到竞争委员会,最迟不超过调查员递交报告的当月。
调查完成后,尽管调查员的使命从司法角度来说已经结束,但从案件的完整性考虑,他仍应对报告员更替、审理时间确定等案件的主要步骤有知情权,并可以查询预审文件内容,相关案件的调查员有权陪同政府专员出席竞争委员会的会议。
2. 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的调查时限和竞争委员会的预审时限
竞争委员会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互相承诺减少在两个步骤的处理时间:调查和预审。
(1)调查时限
按照标准时限的约定,一个普通案件应在8个月内完成调查,按照《商法典》450-4 条规定进行的“复杂”案件调查不应超过11个月。
时限自竞争委员会向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提出调查要求之日起计算,至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转达调查报告之日止。经竞争委员会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协商同意,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或者遇到特别困难时延长不超过3个月。
(2)预审时限
按照标准时限的约定,背景材料的处理(不计调查)将是普通案件最多12个月,复杂案件最多18个月。对于需要采取保守措施的,绝不允许超过12个月。
处理时间的计算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至竞争委员会做出正式决定之日止。经竞争委员会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协商同意,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或者遇到特别困难时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
3. 培训
两个机构分别有自己的年度培训计划。
竞争委员会向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通报它的内部培训计划和调查员们可能感兴趣的工作组。调查员在协议规定的框架下有权参加培训和工作组。
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向竞争委员会通报委员会可能感兴趣的计划议题。委员会的报告员在一份协议规定的框架下有权参加培训。
4. 宽大处理程序
竞争委员会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均可根据被调查方的要求和其作出的整改承诺启用宽大处理程序而停止调查。该程序的效率在其初期取决于主管机构的互相通气机制,所以双方特别强调要在宽大处理请求人与他们刚建立起联系时就要互相通气。他们约定从第一次就主要情况进行听证时就邀请对方的一名代表参与。同时,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长和竞争委员会总报告员在采用宽大处理程序时互相告知案件的处理情况。
5. 在欧洲竞争事务管理机构网中的关系
欧盟有关竞争规则实施的条款规定,成员国竞争事务主管部门即为欧洲竞争事务管理机构网成员,对法国来说就是竞争委员会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
为协调他们的行动,并使他们在欧盟竞争管理工作中的分量更重,双方约定:
由于欧盟的规则是在法律文件中成员国的官方代表只能有一个,比如说在成员国签字的地方只允许有一个位置,因此,要在各种会议前紧密协商,以尽可能地保持一致立场,这样的话便于分配出席会议的席位。
协调代表团的组成,以尽可能经常地一起参加会议和工作。在只能有一个代表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向未参会的另一方通报工作内容。
6. 监督
竞争委员会作出处罚的决定后,(经济财政就业部)公共会计总局主管罚款的征收,他们将该职能赋予了国库总署负责特别债务的部门。对处罚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能原由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承担,自2006年1月1日起转由竞争委员会承担,竞争委员会成为集判决与监督权力于一身的机构。
7. 机制运行效率
2006年竞争委员会收到新的诉讼申请103件,结案数为121件(有积案)。自2002年以来新案件数基本保持稳定,签署《合作纲领》之后结案速度有所提高。从罚款征收角度看,2006年应征收额为2.42亿欧元,实际征收额为2.12亿欧元,征收率达87.6%。
(包展浩) |